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吳仲逸
- 代理人
- 吳紀筠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紙,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5月26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000 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50 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00 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15 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26 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08 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208 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