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仲逸、吳紀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吳仲逸 代 理 人 吳紀筠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紙,業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11年5月26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000 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50 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00 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15 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26 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08 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208 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