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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曹庭毓

聲請人
吳仲逸
代理人
吳紀筠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紙,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5月26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000 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50 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00 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15 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26 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08 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208 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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