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吳君瀚
- 代理人
- 吳紀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000 00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50 00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00 00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15 00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26 00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08 00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208 00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