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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慧惠

聲請人
吳君瀚
代理人
吳紀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000 00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50 00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00 00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15 00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26 00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08 00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208 00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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