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雅光國際有限公司、林靖蓉、張淑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雅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蓉 代 理 人 張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6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鄭文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基隆分行 111年3月31日 83,033元 BN0000000 雅光國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