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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林聖庭

  • 原告
    林孝儒
  • 被告
    食感旅程手工甜點工作室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孝儒 相 對 人 食感旅程手工甜點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林聖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⒉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143,672元作為全案和解金(含資遣費35,846元、110年9月薪資差額6,000元、111年5月至7月薪資及加班費合計97,310元、特休未休折現4,516元),一次解決所有爭議,給付方式分24期(第1期5,994元,第2期至第24期為5,986元),並自111年10月起於每月15日前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 至全數清償為止,如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於新臺幣101,762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工資給付之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自111年10月起分期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加班費及特 休未休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3,682元,然相對人迄 未給付全額,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 求就其中10萬1,762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於111年9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依據調解方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110年9月薪資差額、111年5月至7月薪資及加班費、 特休未休薪資共計14萬3,672元,並分24期給付,於111年10月15日前給付第1期5,994元,第2期至第24期每期均給付5,986元,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原薪資帳戶內,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曾於111年10月19日給付5,994元,及於同年11月16日、同年12月29日、112年1月12日、同年2 月15日、同年3月15日、同年4月18日各給付5,986元予聲請 人,嗣後未再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為證,足見相對人給付部分款項後即未再按期給付,應視為全部到期,則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請求就其中10萬1,762元(計算式:143,672-5,994-5,986×6=101,762)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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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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