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
- 原告
- 闕志林
- 訴訟代理人
- 洪瑞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惠、有限責任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