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林淑鳳
- 當事人劉明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劉明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 付自民國107年4月1日至112年1月原告受僱被告期間被告所積欠 原告之加班費共新臺幣(下同)35萬1,386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判費即2,573元【計算式:3,860元×2/3=2,5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67元【計算式:3,860-2,573元=1,28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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