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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雅婷林秋辰即異想童話企業社黃馥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雅婷 債 務 人 林秋辰即異想童話企業社 黃馥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參仟陸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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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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