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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長清算期間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原告
    趙崇豪即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趙崇豪即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6月29日。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同意就任為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就 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該清算之公司尚有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事 件審理中,尚未核定,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 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12年12月30日起展延至113年6月29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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