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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債權人
謝蓓欣(原名謝蓓莘)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許彩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紘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宏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理貨企業社之薪資債權,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桃園市大園區、桃園市中壢區,有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各在卷可稽,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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