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579號
- 債權人
-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宗成道
- 代理人
- 宋家榮
- 債務人
- 文品匯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曾文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郭瓊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文品匯實業有限公司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上開公司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新店區,又聲請查詢債務人王曾文、郭瓊徽之郵局帳戶資料暨查詢債務人王曾文之集保資料,因本件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仍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