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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聲請人
吳文喜
相對人
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30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254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即被告並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即原告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即足當之,有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足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判決,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254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30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826號假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已終結,相對人之上訴業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10年度存字第306號提存書影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66號民事裁定正本等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訴訟卷、110年度存字第306號提存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826號執行卷審核,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訴訟,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判決(下稱系爭假執行判決)「㈠被告即相對人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81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即相對人徐志偉應給付原告即聲請人3,762萬元,及其中1,881萬元自民國109年1月11日起,其中新臺幣475萬元自民國109年9月29日起,其中1,406萬元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90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即相對人給付逾附表所示內容,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6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是聲請人持以聲請假執行之系爭假執行判決,僅其中部分利息之請求敗訴,本金及其餘部分利息之請求均勝訴確定。次查,聲請人持系爭假執行判決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826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其聲請執行金額為「5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如附表所示確定判決之金額。再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826號債權憑證之註記內容,其於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826號受償4萬4,942元,另於上開執行金額範圍內,經受囑託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3657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9246號分別核發租金移轉命令。嗣於111年9月21日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630號執行結果,仍未受償,於112年6月20日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750號執行結果,受償3萬4,064元。依上開執行紀錄,受償金額及執行金額均在確定判決之金額範圍內,足認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符合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上訴人 上訴人各應給付內容 不真正連帶債務內容 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應給付被上訴人1,881萬元,及其中1,080萬元自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中一人如為一部或全部之清償者,另一人於其給付範圍內,應同免責任。 徐志偉 應給付被上訴人3,762萬元,及其中1,080萬元部分自109年1月11日起至109年10月5日止,並其中2,160萬元自109年10月6日起,另475萬元自109年9月29日起,其餘1,127萬元自109年10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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