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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2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訴訟代理人
許佩貞
被告
劉祥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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