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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3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林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琳
被告
冠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巧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轉帳錯誤,將款項轉入被告之帳戶,而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本件被告公司解散前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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