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363號
- 原告
- 林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琳
- 被告
- 冠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巧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轉帳錯誤,將款項轉入被告之帳戶,而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本件被告公司解散前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