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沈弘祚
- 被告
- 陳惠萍即金太軒佛具金紙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