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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湘琳

聲請人
劉世雄
相對人
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俞辰福
相對人
相對人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俞辰福
相對人
相對人
林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等(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經提出考勤表、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為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經核閱本案訴訟之資料,聲請人起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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