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李家榕
- 被告
- 馥華電子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婉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