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高偉文

原 告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南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6,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