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3號
- 原告
- 弘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杰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可家律師
- 被告
- 林峻輝(原名林家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委託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