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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原告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山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5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132元(參看本院卷第1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30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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