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江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3月28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462號裁定駁回抗告,於113年4月24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