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曹庭毓
- 當事人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允齡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46,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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