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陳美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6月30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立川企業社 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111年6月15日 1萬4,800元 K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