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宸碩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孟紫柔
廖振宏
指定送達址:基隆市○○區○○街00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4月11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億興理貨有限公司 林耀文 宸碩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基隆港口分行 111年12月31日 340,00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