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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淑鳳

聲請人
宸碩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孟紫柔

廖振宏

指定送達址:基隆市○○區○○街00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4月11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億興理貨有限公司 林耀文 宸碩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基隆港口分行 111年12月31日 340,000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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