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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6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淑鳳

聲請人
蔡温如
相對人
勇殿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月18日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榮發

李隆吉

李世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蔡溫如」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蔡温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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