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6號
- 聲請人
- 蔡温如
- 相對人
- 勇殿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月18日解散登記)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榮發
李隆吉
李世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蔡溫如」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蔡温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