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

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闕志林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惠、有限責任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