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闕志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闕志林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惠、有限責任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09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