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號
- 原告
- 蔡霈晴
張文奕
張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福、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皇家翡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萬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張文奕
張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福、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皇家翡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萬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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