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蔡霈晴
- 上訴人
- 張文奕
- 上訴人
- 張文鴻
- 被上訴人
- 黃文福
- 被告
- 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霈晴、張文奕、張文源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