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陳俊宏
- 上訴人蔡霈晴、張文奕、張文鴻
- 被上訴人黃文福、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蔡霈晴 張文奕 張文鴻 被 上訴人 黃文福 被 告 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霈晴、張文奕、張文源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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