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淑鳳

上訴人
蔡霈晴
上訴人
張文奕
上訴人
張文鴻
被上訴人
黃文福
被告
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霈晴、張文奕、張文源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