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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慧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德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隆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10月1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其上訴之標的金額則係新臺幣(下同)1,221,38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765元,然因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與提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588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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