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馬嘉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禾行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禾行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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