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馬嘉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 法定代理人 馬嘉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禾行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