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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湘琳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
法定代理人
馬嘉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禾行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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