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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雅婷
債務人
林秋辰即異想童話企業社

黃馥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參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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