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原告富士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313號 債 權 人 富士旺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俊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懋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之提存款,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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