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8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石宗芳即嘉晟汽車材料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381號 債 權 人 石宗芳即嘉晟汽車材料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景源即佳興工程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林景源即佳興工程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為執行標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然依債權人聲請狀內容所稱,上開車輛之所在地為新北市鶯歌區,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