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0288號
- 債權人
- 蔡昆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昭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鍾昭玉之勞保情形,後查得債務人之投保單位分別為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齡活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齡活居家長照機構,其公司及機構營業所在地分別臺北市松山區、新北市板橋區,是應為執行行為地應為臺北市松山區、新北市板橋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斟酌薪資收入金額,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