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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04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莊勝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股票等債權,第三人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敦南分公司係各設於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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