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04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莊勝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股票等債權,第三人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敦南分公司係各設於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