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55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周昱志
債務人
孫瑜廷
債務人
封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經查詢結果孫瑜廷對第三人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投保記錄、於第三人承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健保投保記錄,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南市永康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