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5530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 代理人
- 周昱志
- 債務人
- 孫瑜廷
- 債務人
- 封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經查詢結果孫瑜廷對第三人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投保記錄、於第三人承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健保投保記錄,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南市永康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