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號
- 聲請人
- 楊煜棋
- 相對人
- 張玉麟
利害關係人 尤曉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張玉麟與尤曉筠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111年12月11日清償,並以張玉麟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9月15日設定登記同額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擔保。詎相對人屆期不清償,為此狀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111年9月12日簽立之300萬元借據及本票各1紙、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以上均影本)為據。稽之上揭事證資料,受擔保之特定債權、債權金額及清償期等之約定均甚明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形式上觀之尚非無依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