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聲請人
楊煜棋
相對人
張玉麟

利害關係人 尤曉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張玉麟與尤曉筠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111年12月11日清償,並以張玉麟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9月15日設定登記同額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擔保。詎相對人屆期不清償,為此狀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111年9月12日簽立之300萬元借據及本票各1紙、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以上均影本)為據。稽之上揭事證資料,受擔保之特定債權、債權金額及清償期等之約定均甚明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形式上觀之尚非無依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