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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聲請人
亞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煒
相對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0,24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訟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0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裁定,已全部確定,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詳下),有歷審判決書、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稿)等在卷足憑。

三、次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之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096,738元,歷審裁判結果如下:

㈠刪減工項損害(請求金額:⑴所受損害1,659,000元、及⑵所失利益1,197,616元):

⒈一審駁回聲請人此二部分請求,並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00分之55,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僅就⑴所受損害1,659,000元部分,於二審擴張上訴聲明。

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0號判決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廢棄發回,更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應給付上訴人即聲請人80萬元,及(80萬元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

⒊兩造各就更一審敗訴部分(聲請人859,000元、相對人80萬元)上訴三審,均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㈡間接工程費(請求金額4,653,330元):

⒈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44,151元,及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00分之55,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一審敗訴部分(4,209,179元)上訴二審。

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0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7,328元,及(117,328元廢棄部分)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6,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二審敗訴部分(4,091,851元)上訴三審,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判決廢棄發回,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372,600元,及(1,372,600元廢棄部分)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

⒊兩造各就更一審敗訴部分(聲請人2,718,700元、相對人1,372,600元)上訴三審,均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㈢扣罰估驗款(請求金額424,704元):

⒈一審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聲請人上訴二審。

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0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69,094元,及(廢棄部分)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6,餘由聲請人負擔。

⒊聲請人就二審敗訴部分(155,610元)上訴三審,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㈣給付遲延利息(請求金額162,088元): 此部分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未有上訴而告確定。

四、聲請意旨主張: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之訴訟費用如下:⒈一審裁判費81,190元。⒉二審裁判費共95,055元(聲請狀誤載為95095元)。⒊三審裁判費89,263元。⒋三審律師酬金3萬元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核與卷內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相符,上開金額為進行本件訴訟程序所必要之費用,即為訴訟費用無訛。而本件訴訟程序聲請人起訴之主張有如上㈠至㈣各請求,依金額比例換算結果,各請求之訴訟費用如下:

㈠刪減工項損害

⒈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8,645元。【計算式:81,190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包含所受損害部分訴訟費用16,636元【計算式:28,645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所失利益部分訴訟費用12,009元(計算式:28,645元-16,636元)。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4,651元(即聲請人於二審擴張上訴聲明0000000元,而於108年3月18日補繳之二審裁判費)。

⒊第三審訴訟費用為33,498元【(89,263元+3萬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間接工程費

⒈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6,661元【計算式:81,190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為63,951元【計算式:70,404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⒊第三審訴訟費用為82,622元【(89,263元+3萬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扣罰估驗款

⒈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259元【計算式:81,190元×(424704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為6,453元【計算式:70,404元×(424704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⒊第三審訴訟費用為3,143元【(89,263元+3萬元)-33,498元(刪減工項損害部分㈠㊂)-82,622元(間接工程費部分㈡㊂)】。

㈣給付遲延利息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625元(計算式:81,190元-28,645元-46,661元-4,259元)。未據上訴二、三審。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諸上所示歷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下:

㈠刪減工項損害部分

⒈所受損害1,659,000元

①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80萬元部分。一審裁判費8,022元【計算式:16,636元×(80萬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審裁判費11,887元【計算式:24,651元×(80萬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109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裁判費16,153元【計算式:33,498元×(80萬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6,062元,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主文第4項,由相對人負擔14,425元(計算式:36,062元×2/5,元以下四捨五入),餘21,637元由聲請人負擔。

②其餘859,000元部分(歷審均駁回原告即聲請人之訴及上訴)。一審裁判費為8,614元【計算式:16,636元×(859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審裁判費12,764元【計算式:24,651元×(859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109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裁判費17,345元【計算式:33,498元×(859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8,723元,因一審判決就此部分所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迄未經上訴審廢棄改判,應依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判決主文第3項,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2,130元(38,723元×55/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⒉所失利益1,197,616元 此部分訴訟費用為一審裁判費12,009元,嗣未據上訴二、三審,應依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判決主文第3項,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660元(12,009元×55/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⒊綜上,關於刪減工項部分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7,215元(計算式:14,425元+2,130元+660元)。

㈡間接工程費部分

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44,151元部分。一審裁判費4454元【46,661元×(444151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提起二、三審上訴,應依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判決主文第3項,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245元(4454元×55/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⑵二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7,328元部分。一審裁判費1,176元【46,661元×(117328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審裁判費1,783元【63,951元×(117328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三審,合計一、二審訴訟費用為2,959元(計算式:1,176元+1,783元),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0號判決主文第4項,由相對人負擔178元(計算式:2,959元×6/10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

⑶更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372,600元部分。一審裁判費13,764元【46,661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審裁判費20,854元【63,951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審裁判費27,715元【82,622元×(0000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為62,333元(計算式:13,764元+20,854元+27,715元),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主文第4項,由相對人負擔24,933元(計算式:62,333元×2/5,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

⑷請求2,719,251元部分(歷審均駁回原告即聲請人之訴及上訴)。

⑸綜上,關於間接工程費請求部分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32,148元(計算式:245元+178元+24,933元+6,792元)。

㈢扣罰估驗款部分

⑴二審判決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269,094元部分。一審裁判費2,699元【4,259元×(269094元/4247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審裁判費4,089元【6,453元×(269094元/4247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三審,合計一、二審訴訟費用為6,788元(計算式:2,699元+4,089元),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0號判決主文第4項,由相對人負擔407元(計算式:6,788元×6/10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

⑵請求155,610元部分(歷審均駁回原告即聲請人之訴及上 訴)。一審裁判費為1,560元(計算式:4,259元-2,699元)、二審裁判費2,364元(計算式:6,453元-4,089元)、第三審(109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裁判費3,143元,合計7,067元(計算式:1,560元+2,364元+3,143元)。因一審判決就此部分所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迄未經上訴審廢棄改判,應依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判決主文第3項,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389元(7,067元×55/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⑶綜上,關於扣罰估驗款部分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796元(計算式:407元+389元)。

㈣給付遲延利息部分一審訴訟費用1,625元,應依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判決主文第3項,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89元(1,625元×55/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9元。

㈤綜上各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248元【計算式:17,215元(詳㈠⑶)+32,148元(詳㈡⑸)+796元(詳㈢⑶)+89元(詳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末以,兩造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各自提起上訴,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主文第2項,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核與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一審裁判費為27,267元(計算式:46,661元-4454元-1,176元-13,764元)、二審裁判費41,314元(計算式:63,951元-1,783元-20,854元)、第三審(109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裁判費54,907元(計算式:82,622元-27,715元),合計123,488元(計算式:27,267元+41,314元+54,907元),因一審判決就此部分所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迄未經上訴審廢棄改判,應依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判決主文第3項,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6,792元(123,488元×55/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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