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勞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文良、楊心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良 訴訟代理人 簡儀佳 被 告 楊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3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