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吳錦昌、吳相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李訓劼 被 告 吳相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