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295號
- 原告
-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訓劼
- 被告
- 吳相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