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邱顯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育 訴訟代理人 黃維熒 張家瑞 被 告 陳建銘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瀧雄 訴訟代理人 潘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倘被告為私法人者,則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另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建銘、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陳建銘之住所地雖在「基隆市○○區○○ ○街000號」而屬本院轄區,惟同案被告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之公司主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且本 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長 榮貨櫃內)」係屬新北市汐止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民國112年5月18日新北警汐交字第1124210800號函附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而分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則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