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謝淑玲即莫初小吃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基小字第1894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被 告 謝淑玲即莫初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基小字第 189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77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