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陳旭光即保羅麥小吃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0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 告 陳旭光即保羅麥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