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499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被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訴時,被告登記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按:基隆市○○區○○街000號1-4樓並非被告登記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此有起訴狀收狀章、原告提出之繳費憑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