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499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据湖
- 被告
-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訴時,被告登記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按:基隆市○○區○○街000號1-4樓並非被告登記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此有起訴狀收狀章、原告提出之繳費憑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