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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556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高泰順
被告
蝦冰蟹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妮 最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亦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有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雖經臺北市政府民國106年3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631853400號函廢止登記,然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仍由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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