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5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石俊宇
被告
許木元(即呂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易字第244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9月25日裁定移送而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本院於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