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石宗芳即嘉晟汽車材料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508號 原 告 石宗芳即嘉晟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源即佳興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車主)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