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508號
- 原告
- 石宗芳即嘉晟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源即佳興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車主)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基小字第5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源即佳興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車主)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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