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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508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石宗芳即嘉晟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源即佳興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車主)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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