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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吳高錫麟
被告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相
訴訟代理人
陳素春

陳進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沈榮祖」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榮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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