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
- 原告
- 吳高錫麟
- 被告
-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榮相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春
陳進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沈榮祖」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榮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