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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
被告
諶政義
被告
諶美玉
被告
諶金標
被告
鄭諶美鳳
兼前4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諶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已非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如未抗辯,本院依法視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原告請於5日內提出依據所主張被告占用不同地號土地之面積、價額、原告應有部分、期間,詳細計算不當得利請求金額。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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