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1號
- 原告
-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石堂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仲翔律師
- 被告
- 諶政義
- 被告
- 諶美玉
- 被告
- 諶金標
- 被告
- 鄭諶美鳳
- 兼前4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諶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已非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如未抗辯,本院依法視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原告請於5日內提出依據所主張被告占用不同地號土地之面積、價額、原告應有部分、期間,詳細計算不當得利請求金額。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