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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曹庭毓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海薇即小孩故事館行銷工作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基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 告 羅海薇即小孩故事館行銷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基簡字第1119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3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21日起至114年7月21 日止;雙方約定以每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 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155%機動計息,倘有遲延還本、付息之情形,除喪失期限利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上開情節,業據原告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可知,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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