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卡巴迪亞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信邦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据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